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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金沙集团娱乐官网在线限额以下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来源:校办     发布时间:2017-08-26 17:08:57     阅读次数:
 

 

 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2015〕97号)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限额以下的工程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建〔201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2016]2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2017〕3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手续的补充通知》(渝教建〔201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和学校采管分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的工程是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下同)的工程,包括小型装饰装修、房屋维修改造、道路管网改造、环境绿化景观、电力改造增容、供水供气、体育设施建设、校门围墙修建以及公开招标的校舍建设主体工程中未纳入招标内容的增加项目等。

  (二)工程所需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下同)的项目;

  (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项目。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工程不包括校舍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和消防及安防系统维护,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和消防及安防系统维护按《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金沙集团娱乐官网在线维修工程统筹实施方案》实施。

   第三条 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学校采管分离的有关规定,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工程款支付办理等工作;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报批、过程管理、验收移交、结算初审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招标限价审核、跟踪审计及结算审计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纪律监督;校园网络管理部门和各使用部门为工程项目的配合部门,根据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立项及审批

   第四条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基建工程三年规划”负责牵头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投资估算编制和项目立项手续办理。校内立项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党委会审定;如遇特殊情况或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由基建管理部门向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和校长汇报批准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部门立即指定单位或进行物资采购,基建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工程抢修。事后及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追加立项。

   第五条 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财务部门列入预算予以资金保障,审计部门按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招标准备

   第六条 招标准备包括方案论证、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审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等步骤。

   第七条 当工程项目涉及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装饰装修效果或特种专业的改造时,由基建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部门按程序选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施工图预算由基建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部门按程序选定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算编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定额计价或清单计价。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为缩短招标准备时间,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查可同步实施。基建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组织预算编制和审核,并以审查预算价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第十条 当审核的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不超过立项金额时,由审计部门按审查预算价确定招标最高限价;当审核的项目招标最高限价超过立项金额时,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后,才能确定招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由采购部门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当审核的项目招标最高限价超过立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时,由基建管理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追加预算;当审核的项目招标最高限价超过立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时,由基建管理部门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和校长会签审批追加预算。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根据“渝办发〔2010〕12号”文规定,也可采取竞争性比选。采购部门根据项目实施的紧迫性、招标准备的时间是否充足、潜在投标人资质或数量等因素,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根据“渝府办[2016]275号”文的相关规定,当学校校区所在区县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摇号抽取限额以下工程的承包商时,由学校采购部门按其规定的程序进行随机抽取承包商。

   第十三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由采购部门负责起草,基建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配合,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比例和额度,由采购部门根据各工程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投标时限要求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竞争性比选从发布比选公告到中选人产生,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竞争性比选进行答疑的,答疑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第四章 招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信息发布由采购部门会同校园网络管理部门在学校校园网主页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部门负责组织答疑和补遗,基建管理部门配合。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库,该专家库成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仅适用于校内限额以下工程的评标。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在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的现场监督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基建管理部门的1名代表可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宣告招标失败,进行重新招标。

  (二)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过程中,使用部门和基建管理部门分别派一名工作人员,基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业主代表的身份进入评标专家组,使用部门的工作人员为现场监督人员。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采购部门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确认的评标结果,由采购部门会同校园网络管理部门在学校校园网主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学校采购部门负责受理投标人的投诉,投诉受理及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投诉不成立的,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采购部门将中标通知书报分管采购的校领导批准后,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全过程资料由采购部门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各部门工作需要相关招投标资料的,则由采购部门协助提供复印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合同谈判及签订

   第二十五条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中标人根据招标条件和中标结果进行合同条款的谈判,基建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配合。

   第二十六条 采购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征求意见和签订工作。基建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合同提出是否修改的建议意见,并签署意见。分管基建的校领导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和廉政协议,采购部门将签订的合同和廉政协议送审计部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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