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 号)、《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5〕36 号)以及《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金沙集团娱乐官网在线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渝电大校发〔2015〕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学校财务、资产、基建、采购、学生资助等管理部门在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具体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途径
第三条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情况。
(一)主动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学校制定的各项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3.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4.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5.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财务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5.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财务信息公开的途径
(一)校园网主页;
(二)校园网信息公开专栏;
(三)相关职能处室校园网主页;
(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报告;
(五)数字化校园;
(六)其他媒体或方式。
第三章 财务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
第五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信息公开办公室文件)。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九条 对于财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财务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财务信息拥有单位应做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学校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财务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工作,作为相关单位年终综合考评的重要指标,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考评。
第十二条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和“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公开前要按程序对拟公开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准备解读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关注舆情,做好公众关切回应工作;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要求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和财务处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以上条款,若上级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